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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初申請綠卡的時候, 擔心萬一申請的進度很慢, 又很想回台灣, 所以也順便申請了這份回美紙(I-512L Authorization for Parole). 當初代辦的事務所跟我說, 回美紙大約會在申請後的三個月內收到, 沒想到我一個半月就收到了! 自從十月初採指紋完, 我就對開信箱又失去了興趣, 想說接下來的文件不會這麼快收到, 沒想到昨天去開信箱, 發現了來自移民局的信.
這份回美紙一共是兩份, 不知道為什麼給兩份一模一樣的耶? 大概是想說可以使用不只一次? 上面有跟護照一樣的姓名, 美國地址, 還有申請序號. 上面說, 我在10/01/2010前都可以使用這份文件進入美國. 從它的Issue Date 10/2/2009看來, 回美紙的有效期限是一年.
文件的中間有一些注意事項, 說明本文件不代表綠卡(或其他身分轉換)的申請許可,
也不一訂保證你能用這張紙進入美國,
但一般來講,
如果沒有什麼重大事件像是犯罪,
應該是沒有問題的.
不過它也還是再三建議離開美國前最好詢問移民律師,
比較保險.
最下面就是我的照片,
然後旁邊有給工作人員蓋章的空間.
雖然說我還是傾向於等待面試完,拿到綠卡後再回台灣, 但是這份回美紙至少確保了我隨時可以出國,再回到美國的合法性,也算是安了一點心. 接下來就衷心期待著收到綠卡通知的面試了. ^_^
目前進度: 2009年8月底寄出所有申請表格, 9/8 收到申請收據, 9/14收到採指紋通知單, 10/2採指紋完成, 10/12 收到回美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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